公告 |
販售【境外動物檢疫物】注意事項說明 |
2019-12-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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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愛的會員您好: 如 您販售【境外動物檢疫物】時請注意下列事項:
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】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:
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 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 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緩,並得按次處罰。
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翰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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